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党总支发﹝2021﹞1号,2021年9月3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国际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证学校和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根据《江苏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支部工作标准》,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精神,遵照《南京审计大学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党政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负责”。学院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具体组织开展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学院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人员构成。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总支负责人(正、副书记)、行政负责人(正、副院长),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其他参会人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重要议题可邀请联系本单位的纪委委员列席。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等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前充分沟通,再提交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决定。学院党总支应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第五条 学院工作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章 议题确定与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工作;
(三)研究决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四)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五)研究制定或调整学院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出具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意见;
(八)研究决定学院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绩效分配、经费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资产处置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与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分工确定由书记或院长召集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会议。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以定期召开,也可临时召集。除临时召集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同时参加,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若出席会议的成员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及近姻关系的人员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奖惩和教学安排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每一事项的议决,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决定的作出都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凡进行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会签后印发或上报,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给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召集或主持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中的议事过程、议事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都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必须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如个别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在具体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均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决议的精神。如确需变更决定或决议,或急需作出新的决定,但又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但事后须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加强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的总结。要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通过列席会议、结果公示等方式充分发挥学院党员和教职工等对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学院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贯彻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书记和院长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