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院出国留学培训项目学员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国际院发﹝2021﹞1号,2021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员身心健康,促进学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审计大学出国留学培训项目的学员。
第三条 对学员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员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为五个等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
学员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国际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项目学员在校期间严重违纪者,国际学院不予推荐到海外合作大学。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退学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退学;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退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退学;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或未经批准的校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或为他人代上课、代点名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在校生在校内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针对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直至退学处理。
(八)当社团出现下列情形,给予社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1.未按学校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注册、年检;2.未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活动;3.未经批准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巨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退学。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含私刻公章、伪造文件、档案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予以退学。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发生夜不归宿或者晚归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条款适用于本校留宿者和被留宿者。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使用违章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违反社会公德或有关社区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包括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或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移动通信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或各类证明文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侮辱女性者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退学。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退学。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退学。
(八)故意作伪证阻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在校内给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社会营利性机构做代理或在校外从事违规、违法代理活动,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学员(学生)经济利益受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予以退学 。
第十六条 擅自离校或不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连续离校1天以上3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连续离校3天以上7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连续离校7天以上11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连续离校11天以上14天以下(含)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5天以上(含)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含)者,予以退学。
(六)一学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离校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予以退学。
第十八条 课程论文、作业、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下;情节严重者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退学处分。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退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国际学院
第二十一条 学员违纪处分程序:
(一)国际学院对学员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员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员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分初步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国际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应当送达学员本人和家长,学员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或邮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员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章 违纪处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员入学后尚未签署入学就读协议期间,其违纪行为应给予退学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加强受处分学员的教育管理,要从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关心、帮扶受处分学员。
第二十四条 学员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从发文之日计算。
第二十五条 被退学的学员,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员受处分的材料归入学院档案和本人学习档案。
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
第二十八条 学员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三条 学员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员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销过
第三十四条 销过是指学员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确有悔改之意,经班级评议、学院考核,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的撤销或减轻原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销过:
(一)政治表现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受处分者;
(二)考试严重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偷窃,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一段时期后,确有明显进步,学习成绩优良,或者做出其它突出贡献,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可以销过。
第三十七条 销过程序
(一)由受处分学员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之后提出销过申请,记过以下考察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考察期为12个月。
(二)辅导员和班委会负责对提出销过申请的学员进行教育、考察、评议,根据其表现,提出销过的建议,并报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销过后,学员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南京审计大学国际学院
2021年12月1日